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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外商标

 

      申请人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有两种途径,一种是逐一国家注册,即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;一种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。

      商标具有哪些特征?

      (1)显著性:指区别于具有叙述性、公知公用性质的标志;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,便于消费者识别。

      (2)独占性: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、独占权;未经许可,他人擅自使用即构成侵犯商标权。

      (3)价值性: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质量信誉和企业、形象,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的创意、设计、申请注册、广告宣传及使用,使商标具有了价值,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。商标可以有偿转让。

      (4)竞争性:指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。商标知名度越高,其商品或服务的竞争力就越强。

 

      办理步骤

      (一)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,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。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 “ 代理机构 ” 一栏中。

      (二)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的,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:

准备申请书件 → 向商标局国际注册处提交申请书件 → 根据《收费通知书》的规定缴纳注册费用→ 领取国际注册证。

 

      申请准备

      1 、应提交的申请书件

      ( 1 )填写并加盖公章的中文国际注册申请书;

      ( 2 )填写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外文国际注册申请书;

      ( 3)商标图样两张。如是彩色商标,还需附彩色商标图样两张;

      (4)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,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;。

      国际商标注册条件

      商标国际注册的条件

      商标国际注册是获得商标权的主要途径,注册时,各国商标主管机关将依据本国商标法和国际公约、协定规定的条件审查注册申请人提出的申请,这些法定条件是一个商标获准注册的必备条件,称为商标国际注册条件。商标国际注册条件是商标审查的重要内容。

      以下几种情况在多数国家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征:

      (1)商标采用了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或图形。如以“乳牛”作为奶粉商标图案,因乳牛为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图形,商标不具备显著特征,不能获准注册。

      (2)商标采用了地理名称。根据国际惯例,许多国家和地区禁止使用地理名称作为商标,因为地理名称不能区别不同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。

      (3)商标仅由表示商品质量、主要原料,或功能、用途等特点的文字、图形组成。如“羊绒”毛绒、“金质”钢笔等。采用这类商标,将使商品与其他同类商品混同。

      (4)商标由单纯阿拉伯数字组成。以阿拉伯数字作为商标;将使其不易识别,使用在某些商品上还会引起误认,比如用作鞋子的商标易与尺码混淆。大多数国家规定数字商标不准注册,如广州生产的“555”牌电池在巴基斯坦、肯尼亚等国申请注册未能得到核准。

      对商标的显著特征的审查,各国掌握的尺度不尽相同。

      日本商标法同中国商标法对显著特征规定大致相同,但要求商标必须使用所指定的一种或几种颜色。

      法国商标法的规定较宽松,一切可用以识别产品、物品或服务的标记如姓氏、别名、地名、标签、标徽、烙印,印花、戳记、插画边纹、图画、浮雕、字母、数字、铭文等都可以作为工业、商业或服务业的商标。

      英国和美国实行商标注册两部制,在A部(主簿)注册的商标较B部(副簿)注册的商标要求严一些。

      英国商标法规定,凡申请注册为A部的商标,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
      (1) 公司、字号、名称或者个人姓名,以独特的形状表现的;

      (2) 申请人自己的或者企业前人的签字式样;

      (3) 一个或几个独创的文字;

      (4) 一个或几个对商品特性或品质无直接联系的文字,但不得是地理名称或姓氏;

      (5) 其他显著特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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